******检察院办公大院灯饰整改项目工程政府采购供应商遴选进行供应商遴选资格预审。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预审活动。
一、项目概况
******检察院办公大院灯饰整改项目工程政府采购供应商遴选
2.采购编号:FZ24-CHGC082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包名称
数量
单位
1
******检察院办公大院灯饰整改项目工程政府采购供应商遴选
1
项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2)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接进口产品。
三、申请人资质要求
1.申请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 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采购不接受申请人为联合体形式。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申请人,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企业已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供应商库(提供具有查询途径的网页截图)。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资格声明(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提供2023年度公司财务状况报表或报告。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资料:
2024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2.提供本工程拟投入的电工及高空作业人员所必须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
3.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按其规定签署。
五、报名
1.时间: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6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茂名市油城八路金墩大厦17号305房
3.方式:现场报名,售后不退
4.报名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5.售价(元):500
六、资格预审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资格预审公告第四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茂名市油城八路金墩大厦17号305房。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七、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委员会按本资格预审公告第三、四条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委员会按照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确定拟邀请参加谈判的申请人。
3.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4.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入围法。
八、确定拟邀请申请人
******委员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申请人参加谈判。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
九、公告期限
******有限公司网站(******/)发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内容以本资格预审公告为准。
十、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在确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含税):¥6,00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十一、其他补充事项
1.申请人对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申请人认为本资格预审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十二、联系方式
******检察院
联系人:张新军
电 话:******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向洋大道8号
******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地 址:茂名市油城八路金墩大厦17号305房
******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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